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州环汶罚字〔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汶川县恩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田召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2F18B51
地址:四川省**县**镇****村******号
身份证号码:513221********0219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1日,接群众来信反映“漩口镇水田坪一家生猪养殖场粪污外排,臭气熏天。”经现场调查你社将粪水抽到田间进行灌溉,管道直径为32mm。大量粪水从田间溢出流经上坡自然林地流入通村(赵公村)道路雨水沟,再通过雨水沟流入旁边的消水沟(消水沟属于一年都有流水的自然沟),消水沟的水最终流入紫坪铺库区即岷江河,养殖粪水与消水沟汇集点离紫坪铺库区约500米左右。以上事实,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照片、相关文件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法律
汶川县恩赐生猪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及时收集畜禽粪便,造成废弃物渗出、泄漏及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中“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的规定。******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进行查处。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州环汶罚告字〔2025〕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计算规则计算处罚金额为81875.00元,按“计算按百取整”原则,
对你(单位)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违法行为处罚罚款81800.00(大写:捌万壹仟捌佰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银行和账号(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