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州环汶罚字〔2025〕09号
当事人名称:汶川县鹏宇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BNKP829
住 所:汶川县**镇**村**组
法定代表人:张号杰
身份证号码:513221********0435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29日,接到“灞州镇克枯村大寺组存在偷排粪水情况”电话投诉,6月30日、7月1日执法人员会同灞州镇对大寺组进行排查,未发现偷排情况。7月5日(星期六)凌晨1点左右,执法人员对大寺沟进行摸排,最终在大寺山脚下(垮塌山体)处发现一排口向外排放养殖粪水,现场进行了采样、录视频等取证工作。7月7日,执法人员根据7月5日发现的排口,沿该排口管道进行溯源,最终确认该粪污水管道由大约在3000米外的鹏宇养殖专业合作社安装设置,粪污水也是该养殖场通过该管道排放的。经过后续检测结果显示,采样水质均未超标。
以上事实调查笔录、照片、文件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因此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上述规定,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州环汶罚告字〔2025〕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通过移动执法系统“裁量处罚计算器”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73100元(大写:柒万叁仟壹佰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银行和账号(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