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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水务局关于武胜县烈面镇石龙滩临时卸料斗卸料有关活动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批复

武胜县水务局关于武胜县烈面镇石龙滩临时卸料斗卸料有关活动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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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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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武胜县烈面镇石龙滩临时卸料斗卸料有关活动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已收悉。该涉河管理有关活动,为武胜县烈面镇石龙滩临时卸料斗卸料有关活动(以下简称“卸料有关活动”),******有限公司******水务局依法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代表召开了评审会。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与会代表和专家组******有限公司的汇报,经审阅和质询,提出了审查意见。会后,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水务局提交了《武胜县烈面镇石龙滩临时卸料斗卸料有关活动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专家组复核《报告》后提出了《技术审查意见》。根据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川水函〔2020288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武胜县烈面镇石龙滩临时卸料斗卸料有关活动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规定,临时卸料斗设计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工程活动所在河段两岸近期防洪标准1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置基本合理。基本同意评价范围:横河距离为河道管理范围线以外各10m,顺河距离为活动产生影响的范围以外各300m。

武胜县烈面镇石龙滩临时卸料斗卸料有关活动采取防治补救措施后与防洪标准、有关技术及管理要求基本相适应,对防洪规划、防汛抢险、第三合法水事权益人、河道行洪和河势稳定等影响较小。本项目卸料有关活动在采取包括并不限于《报告》及专家组提出的相应防治与补救措施条件下可行。

二、原则同意武胜县烈面镇石龙滩临时卸料斗卸料有关活动方案

武胜县烈面镇石龙滩临时装卸场******水务局关于嘉陵江武胜段砂石原料临时装卸场的批复》(武水函〔2018〕145号)批准建设,临时卸料斗于2019年建设安装,共在吉安河下段右岸安装临时卸料斗6个(其中:下游河段4个,上游河段2个,上、下游间距约140m),用于河道采砂上岸卸料有关活动。

下游河段临时卸料斗采用钢铁结构,梯形漏斗上口3m×4m,下口1.2m×0.7m,卸料斗总高7m(其中:基础部分1m、钢架部分6m),卸料斗下部钢架浇筑于基础内部,基础3.6m×4.6m×lm,基础以下为原C20砼装卸平台,地面高程249.75m。坐标:东经106°5'12",北纬30°29'51"。(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上游河段临时卸料斗采用钢铁结构,进口尺寸2m×2m×1.5m,卸料斗尺寸为3.0m×2.0m×lm,卸料斗下部支架高3m,卸料斗下部钢架固定于地面卸料斗槽内,采用C20基础,基础深1m,地面高程250.35m。坐标:东经106°8'97",北纬30°49'43"

三、原则同意《报告》的防治与补救措施意见同意专家组建议补充的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卸料有关活动管理单位应加强涉河相关活动生产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报告》和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堆放砂石等建材,严格作业人员和车船进出现场、涉水作业管理

(二)卸料有关活动管理单位应制定和完善活动安全运行管理方案,严格落实防汛责任编制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开展演练和培训,升防灾减灾预警预报和转移避险能力。嘉陵江主汛期砂石禁采期应拆除临时卸料斗。

(三)卸料有关活动管理单位应严格落实活动现场环境保护措施,保持活动现场清扫整顿、规范整洁,及时清除废弃设施及物品、废渣、垃圾,恢复河道、岸坡行洪通道和交通安全

、有关要求

(一)管理单位应妥善处理临时卸料斗活动涉及的第三人。

(二)管理单位必须承担占用范围内的防洪义务,接受县级及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人民政府的日常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三)本项目卸料有关活动结束不再开展,管理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的要求,采取生态恢复措施,清除拆除料斗等临时设施,提出现场恢复******水务局组织涉河事项验收。

(四)本行政许可仅针对报告所列武胜县烈面镇石龙滩临时卸料斗卸料有关活动已成现状。在此以后,与本项目卸料有关活动点位或现状所做的改、扩、新建内容,请严格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本项目卸料有关活动属于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在原址开展相关涉水活动,符合延续条件的,管理单位在本行政许可期满前60日,向河道主管机关重新申请办理水行政许可手续。

******有限公司吉安河临时卸料斗行洪论证报告的批复》(武水函〔2020194号)文件自行废止;******水务局《关于嘉陵江武胜段砂石原料临时装卸场的批复》(武水函〔2018〕145号)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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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武胜县烈面镇石龙滩临时卸料斗卸料有关活动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报批稿)》(另行专送

2.武胜县烈面镇石龙滩临时卸料斗卸料有关活动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报批稿)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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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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