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春和木材加工厂:
你公司提交的《南丹县春和木材加工厂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编制,评价内容较全面,环境影响预测结论可信,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报告表可作为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一)南丹县春和木材加工厂项目(项目代码:2508-451221-04-01-786387)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城关镇小场街243国道与青云路交叉口南500米,为已建项目。地理坐标为:东经107°33'36.801",北纬24°58'58.678"。该项目涉及南丹县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在落实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基础上,项目符合河池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该项目占地面积约4701.9m2,开设两条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利用废弃木材、木糠等原料经粉碎加工后制成颗粒状成品进行销售,年产量约1万吨。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约28.2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28.2%。
三、主要配套环保措施
(一)废气:主要由投料、破碎、粉碎、出料、粉料堆场装卸料、烘干、造粒工序产生。粉碎工序粉尘经旋风除尘器后通过1根20m排气筒(DA002)排放;烘干工序产生烘干粉尘、燃烧废气以及造粒粉尘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粉碎工序粉尘、烘干粉尘、燃烧废气等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所规定的标准限值。投料、破碎、粉碎、出料、粉料堆场装卸料产生的粉尘通过设置半封闭厂房、及时清扫,保持厂房清洁等措施降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废水:该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菜地施肥。
(三)噪声: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的运行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定期检查、维修设备,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换,在噪声大的车间,其墙面采用吸声材料,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主要为木质粉尘、燃烧炉灰渣、烘干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原料分拣出的杂质、废机油及油桶、含油抹布和员工生活垃圾等。木质粉尘经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燃烧炉灰渣及烘干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定时清理收集后提供给周边农民做农肥;原料分拣出的杂质集中收集后,外售废品站;员工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处理;废机油使用废机油桶密闭储存,同含油抹布一起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项目主要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实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环保意识培训,规范操作,降低不当操作带来的环境风险。
(二)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定期检查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强化对环保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有效运行。定期进行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三)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请河池市南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七、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请你公司严格按照安全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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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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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人民政府。?????????????
******办公室?????????2025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