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项目备案代码:2505-420822-04-01-852011)位于沙洋经济开发区,项目性质为扩建。项目拟在现有厂区内实施“年产5000吨钢结构制品项目”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栋2800平方米生产厂房,内设激光切割机、数控火焰切割机、焊接设备、冲床、钻床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钢结构制品5000吨(扩建前全厂年产1万吨钢结构制品,本项目实施后全厂年产1.5万吨)。项目油漆采用无气喷涂工艺,项目原辅材料水性面漆和水性底漆需符合《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2020))表1金属基材防腐涂料VOCS含量限值要求。
项目类别为C3311金属结构制造。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410万元。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的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施工期间的施工噪声、装修废气、施工人员的污水和生活垃圾等污染物的管控措施。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切割下料粉尘、焊接烟尘、抛丸粉尘和调漆、喷漆、烘干废气。喷涂车间封闭负压收集+干式过滤箱+活性碳吸脱附箱+催化燃烧+15m排气筒排放。切割下料粉尘采取在数控火焰切割机、激光切割机上方安装集气罩收集措施;抛丸粉尘通过抛丸机排气口直接收集;切割下料粉尘、抛丸粉尘收集后再经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排放。
加强废气无组织管控。焊接烟尘采用移动式烟尘处理器处理,切割下料逸散粉尘采用厂房通风及自然沉降落,调漆、喷漆、烘干逸散废气采取加强车间通风。落实《报告表》中有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 A.1 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公司承诺,项目废气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分别执行《荆门市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中表1-1涉颗粒物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表39-1 工业涂装绩效分级指标(B级企业)排放限值。
项目要严格按照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文件《关于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过程中活性炭使用管理的通知》(荆环〔2024〕61 号)落实活性炭吸附装置的预处理要求、活性炭质量要求、填充量和更换时间要求、废活性炭处理要求以及台账记录要求。
本项目喷漆工序线要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表39-1 工业涂装绩效分级指标”B级企业的要求优化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应急减排措施。
项目钢板切割下料、抛丸、焊接、喷漆等工序属于《荆门市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荆环函〔2024〕19 号)中的涉颗粒物工序,要严格按照文件中“表1-1涉颗粒物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优化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应急减排措施。
(三)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沙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企业生活污水排放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沙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较严格值。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主要为设备噪声,采取等隔声、减震、绿化隔离降噪措施,项目运营期项目东、南、西厂界噪声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北厂界执行4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项目营运期一般工业固废废钢材边角料收集在暂存区,外售综合利用;废焊接材料、废钢丸、废焊剂包装桶、废包装纸箱收集在现有一般固废暂存间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除尘器收尘委托环卫处理,不在厂内暂存。项目危险废物包括废水性漆渣、废水性漆桶、废过滤纤维棉、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含油抹布和手套,分类收集暂存现有危废暂存间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过程中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六)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分区防渗,项目危废暂存间、油漆库、喷涂车间采取重点防渗,其他区域简单防渗。定期检修,预防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坚持“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完善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应急处理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演练。
(七)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VOCS总排放量0.591t/a,颗粒物1.607t/a。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VOCS总排放量0.591t/a,颗粒物1.936t/a。
(八)规范排污口设置和标识建设,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台账。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申报。主体工程竣工后、正式投产或运行前,你公司需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类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经营方式、防治污染和生态恢复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