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编号: POWERCHINA-******-250110
******有限公司
埃塞俄比亚沃达230kV变电站扩建项目断路器采购项目
竞价采购函
******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国·长春
竞价采购公告
一、投标邀请书
******有限公司埃塞俄比亚沃达230kV变电站扩建项目所需,我司拟采用竞价采购(公开询比价)方式进行下列货物的批量采购,请按以下要求于2025年08月07日15时00分前将报价文件提交至平台。
1、工程简介
埃塞俄比亚沃达230kV变电站扩建项目本项目主要工程量为扩建一个230/15kV变压器间隔,容量为70MVA,包含1台AIS变压器进线柜,4台AIS出线柜,包含附属的测控保护设备以及间隔设备等,项目工期为8个月。
2、拟购设备或物资主要技术参数详见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件号 | 单位 | 数量 | 厂家/品牌 | 详细规格型号 |
1 | 断路器 | 230kV,3150A, 31.5kA/3S & 40kA/1S, SF6,三相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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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交货验收款:合同签订后,卖方开始备货,卖方将货物送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后,完成港口初步验收后15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95%交货款。卖方货物报关发运后,买方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卖方提供开票通知书,卖方收到买方提供的开票通知书后,严格按开票通知书内容在5天内开出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合同要求提供相关单据。
第二次付款
质保金:合同总价 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经使用方确认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5%质保款。
1、含到天津港或上海港的车板交货价、含 1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包装费、国内运输费、保险费、商检费等。
2、设备质保期:质保期自货物到达国内指定港口交货后 12 个月。
3、请各家务必在报价单中注明交货期、报价有效期、设备质保期、交货地点、付款方式是否响应。
交货地点:天津港或上海港买方某仓库;交货时间:项目部发正式排产通知后 15 天内或提供最短供货周期。
五、报价时间:本次采用中国电建集采平台进行询价,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8月6日15:00。该报价单作为后续合同谈判的主要依据,上述报价资料(报价单、设备详细参数及配置等)请在 2025年8月7日北京时间 15:00 时前上传至集采平台(http://ec.powerchina.cn/)。在线填报金额必须与附件报价单一致,逾期系统将不予受理。
1、投标人必须是断路器生产制造厂家或代理商,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
3、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七、包装要求:
6.1 货物的包装要符合国际海(陆)运输要求和我方货运代理的具体要求;若因包装原
因造成的损失均由供方负责。
6.2 外包装箱上严格按合同上的唛头标记填写合同号、发货单位、外形尺寸等信息。八、评标办法:
询比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九、联系方式
地 址: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799号
邮 编: 130000
联 系 人(国际公司):冯茜 电话: 0431-******(8321)
十、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电 话:水电一局国际公司 冯茜(******)
邮 箱 号:******
附件一:授权书格式
格式 1 法人代表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的 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 ????????????? ????????????? ????????????? ????????????? (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 ????????????? (单位)的在下面签字的 ????????????? ?????????????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 ????????????? ????????????? 项目的合同投标及合同的执行、完成和保修,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 ????????????? 年 ????????????? ????????????? 月 ????????????? ?????????????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职务:
单位名称:
地址:
格式 2 制造厂家授权书
致: (买方名称)
作为设在 (制造厂家地址)的制造/生产(合同设备名称和/或描述)的 ????????????? ?????????????
(制造厂家名称)在此以制造研制的名义授权 (代理公司名称和地址)用我厂制造的上述合同设备就第????????????? 号招标公告递交投标书并进行后续的合同谈判并签署合同。
我们在此保证为上述公司就此次招标而提交的合同设备承担全部质量保证责任。
出具授权的制造厂家名称:
(公章): 日期: ?????????????
附件二: 投标报价表
(注:*1、投标报价表手写填报无效;2、投标报价表为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组成部分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此外,为便于开标,投标人还应另外单独提交投标报价一份。3、请按
照人民币万元统一报价。)
目 录
表 6-1 报价汇总表
表 6-1-1 分项报价表
表 6-1-2 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分项报价表
表 6-1 报价汇总表
人民币(万元)
编号 | 项目名称 | 报价金额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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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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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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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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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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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含到天津港或上海港的车板交货价、含 1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包装费、国内运输费、保险费、商检费等。
2、设备质保期:质保期自货物到达国内指定港口交货后 12 个月。
3、请各家务必在报价单中注明交货期、报价有效期、设备质保期、交货地点、付款方式是否响应。
4、投标人需提供售后服务的方案及承诺。
4、上传报价时请提供 PDF 版和可编辑版(excel)。
5、报价时提供详细分项报价材料及产地、品牌、型号等信息。
6、本批次采购交货地点分为天津港或上海港。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表6-1-1分项报价
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名 称 | 规格型号 | 原产地 | 制造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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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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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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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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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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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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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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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各项投标人均可分解成若干小项填报清楚。并标注主要部件供货商和品牌。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表 6-1-2 规定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分项报价表
单位:人民币(元)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备品、备件 | 规定的备品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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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推荐的备品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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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计入总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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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工具 | 规定的专用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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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推荐的专用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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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计入总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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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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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规定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有卖方填写,卖方必须推荐设备正式投产运行
1 年内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并推荐 3 年运行所需的消耗件或增加的备品备件供买方选购。
2、本表所列的卖方 3 年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报价不计入总价中。
3、规定的备品备件分站包装。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合同条款
埃塞俄比亚***项目
[ ]设备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SHCL-[******有限公司字母或数字简称]-[国别三位英文简称]-[项目字母简称]-JD-[年份]-[编号XXX]
******有限公司
卖方:[XXX]公司
二零二X年XX月
中国·北京
合同编号:SHCL-[******有限公司字母或数字简称]-[国别三位英文简称]-[项目字母简称]-JD-[年份]-[编号XXX]
******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17号院23号楼1205室 邮编:100036
电话:010- 联系人:XXX 电子邮箱:
卖方:[卖方名称]
地址: ????????????? ????????????? 邮编:
电话:手机: 联系人:XXX 电子邮箱:
******有限公司单位埃塞俄比亚国家调度中心NLDC项目
地址:XXX ????????????? 邮编:
电话: 联系人:XXX 电子邮箱:
鉴于:买方拟向卖方购买本合同所列设备用于[XXX]项目使用,卖方承诺提供符合双方约定质量标准的本合同规定的供货设备供买方完成项目。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所列设备的设计、制造、供货、技术服务事宜,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等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下列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合同协议书
- 合同商务条款
- 合同技术协议
-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如有)
- 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如有)
- 主合同技术规范(如有)
- 合同谈判会议纪要和双方在履约期间形成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以及其它书面承诺(如有)
本合同的各组成部分在在叙述相同事项发生矛盾或不一致时:
文字叙述与图纸不一致的以经买方审核并以书面确认过的图纸为准(如果图纸尚未通过买方审核确认则以双方已经共同签字确认的文字叙述为准);前后不一致的以时间后者为准。
二. 买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购买本合同规定的供货设备,卖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产品及相应的质量保证和技术服务。
三.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XXX]元(大写)人民币[XXX]元整;其中,合同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XXX]元(大写)人民币[XXX]元整,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XXX]元(大写)人民币[XXX]元整。本价格为买方指定港口(天津港或上海港)交货价固定价格,在合同执行期间保持不变。
四. 卖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承担合同规定的卖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五. 买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和程序向卖方支付有关款项。
六. 本合同一式陆份:买方执肆份,卖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本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下列事件最后发生者为准。
(签字页,此页无正文)
买方: |
| 卖方: |
******有限公司 (盖章) |
| [公司全称及印章] |
注册地址: |
| 注册地址: |
电话: |
| 电话: |
开户行: |
| 开户行: |
账号: |
| 账号: |
|
| 行号: |
|
| 开户行地址:XX省(区、市)XX市(区、县) |
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识别号: |
海关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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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 |
合同签约地点:北京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定义
-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
- “买方”是指******有限公司。包括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受让方。
- “卖方”是指[XXX]公司。包括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受让方。
- “业主”是指[XXX公司]。
- “项目”是指[埃塞俄比亚沃达工业园项目]。
- “设计方”是指[XXX设计研究院]。
- “咨询”是指业主为项目聘请的[XXX公司]。
- “主合同”是指******有限公司已与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
- “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本合同条款,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对本合同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 “合同设备”或“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求供应的所有产品。
-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及时、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
-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设备及其与项目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和软件)及用于项目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 “技术协议”是指买卖双方及设计方三方签订的本合同技术协议
-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所进行的试验。
- “初步验收”是指完成现场试验和试运行后, 当性能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后,业主对本合同设备的初步验收并签发书面验收证书。
- “最终验收”是指业主对全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的验收并签发书面验收证书。
-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试验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务和技术文件。
- “现场”是指项目所在地。
-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所有备品备件。
-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的试运行。
-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 “质量保证期”或“质保期”是指业主签发运行证明后1年,变压器和电抗器为业主签发完运行证明后5年。
- “潜在缺陷”是指是由于卖方在设计、制造所引起的在最终检验时和质量保证期内不能被发现的设备的缺陷,是使设备有可能在各种运行条件下出现的质量缺陷或使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问题。卖方对改正潜在缺陷负有责任的时间应该至质量保证期结束后[X]年。潜在缺陷发现以后, 卖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理或更换,并对产生潜在缺陷的设备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 “开始日期”是指本合同生效之日。
- “商检”是指制造厂生产供货的产品必须通过生产和(或)出口国有关规定的商检机构对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的法定检验。
- “买方图纸”是指买方按合同要求向卖方提供的图纸和资料。
- “卖方图纸”是指卖方按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供的图纸和资料。
- “最后一批设备交货”是指该批设备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中已交付的设备总价值达到合同价格的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卖方在经买方书面同意后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经许可的受让方。
第一章 合同标的
第一条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XXX]。
主要设备规格(型号):[XXX]或详见《技术协议》。
数量:[XXX]台套。
项目委托实施单位采购计划号或招标编号:[必须填写]
第二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且满足主合同要求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第三条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要求按(依照)本合同技术协议。
第四条卖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本合同要求执行。卖方有义务供应买方为维护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如卖方欲停止生产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应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选购相应备品备件留作备用,并且协助买方获取可用的替代品。在全部合同设备最终验收通过后5年内,卖方有义务随时以不超过本合同价格提供买方所需备品备件。
第五条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本合同要求执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免费提供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最新运行经验及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提供这些资料不构成任何专利转让和技术转让。卖方应保证买方不承受由于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商标、专利而产生侵权。若有任何侵权行为,卖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索赔和责任,买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顺利安装、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须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维修设备、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
第二章 供货范围
第七条合同供货范围
【此处请添加购买设备的详细描述】
……
……
……
……
……
……
主要设备清单:
编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品牌或原产地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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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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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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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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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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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商检、出口包装、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现场技术培训及技术指导服务。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本合同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及时补上,如发生任何费用则由卖方承担。
第三章 合同价格
第九条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XXX]元,(大写)人民币[XXX]元整;其中,合同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XXX]元(大写)人民币[XXX]元整,增值税金额为为人民币[XXX]元(大写)人民币[XXX]元整。该价款包括设计和制造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费用、技术资料费用、知识产权、工厂试验费用、出口包装费用、出口商检费用(如需)、现场技术培训和现场技术指导费用、运输费用(至国内买方指定港口)、运输保险费、VERIFIED GROSS MASS(VGM)费用,还包括卖方应缴纳的(中国)国内各种税赋(如有)及合同其他地方明确指出费用。
第十条本价格为国内指定港口(天津港或上海港或……)指定交货地点的车板/车船交货价格,在合同执行期内固定不变。
第十一条上述费用的分项价格见合同附件一。
第四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第十二条本合同使用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付款方式:
本合同双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支付价款:
(1) 汇票;
(2) 支票;
(3) 电汇;
(4) 银行承兑汇票;
(5) 其它:。
第十四条合同价款支付。
(1) 合同价款按如下方式支付[请按需描述](以下为参考案例)
第一次付款
港口交货验收款:合同签订后,卖方开始备货,卖方将货物送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后,完成港口初步验收后15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95%交货款。卖方货物报关发运后,买方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卖方提供开票通知书,卖方收到买方提供的开票通知书后,严格按开票通知书内容在5天内开出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合同要求提供相关单据。
第二次付款
质保金:合同总价 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经使用方确认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5%质保款。
(2) 在执行上述付款时,买方有权在书面通知卖方后,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十五条卖方应呈交下列付款单据:(可按需增加要求)
(1) 13%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 在收到买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通知书[参见《格式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通知模板》]后,卖方应在15日内向买方提交发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全责,买方有权从货款中直接扣除造成的损失;
- 卖方严格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通知书内容开票,保证名称、数量/重量、单位和金额准确无误。将合同编号、报关单号、出口日期必须写入发票备注栏;
第五章 交货
第十六条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二。
第十七条交货地点如下:
国内指定港口(天津港或上海港或…)指定集货地车板/船板交货
具体收货人由买方委托的货代书面通知卖方。
验货地点:[XXX]项目现场。
第十八条发货前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交货时间提前2个月向买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在每批货物启运前15天前,卖方应以邮件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或买方委托货运代理。
第十九条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附件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准。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买方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买方验收合格并收货的日期即为卖方实际交货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第二十条卖方货物发运负责人联系方式:[XXX]有限公司
联系人:
电话:
第二十一条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前15天,卖方应以邮件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 合同号;
(2) 机组号;
(3) 货物备妥托运日;
(4) 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 货物总毛重;
(6) 货物总体积;
(7) 总包装件数及每件/箱货物的中英文装箱单、体积、重量;
(8) 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
(9) 重量超过2吨或尺寸超过3×3×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发货计划中遗漏的且供货所必需的货物,卖方应采取措施交货以满足安装进度要求。
第二十三条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并经双方确认)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业主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在损失发生的三个月或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运到指定的港口,并且通知买方。补齐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的生产、制造、运输保险等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卖方应于每批发货前提交下列单据(每批次设备的发票金额除设备本身价格金额外,还应包含该批次设备的运输费用、试验的分摊费用、技术服务费用等其它相关费用)
(1) 该批设备相应金额的价格清单;
(2) 该批设备中英文对照的箱件清单、装箱清单(工厂发货前30天);
(3) 该批此详细的发运清单,该发运清单上必须写明本合同编号;
(4) 该批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5) 该批设备的商检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单(如有,发货前10天);
(6) 危险品需发货前60天提供危险品证书及MSDS(化学品安全数据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卖方应提前20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交要求(以下为参考案例)
[卖方应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站设计安装所需的及业主要求的厂家中法文对照图纸以及中法文资料、技术文件。卖方提交的18套完整的随机图纸资料(包括U盘4份,格式为PDF格式),包括设备总装图、各部件的组装图、安装图、基础图、易损零部件图、现场拆卸组装或加工所需的图纸,随机图纸资料的项目不少于附件二技术协议要求的规定,图纸资料应满足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检修等。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确定。提供方式在图纸资料提供前,双方协商确定分发的数量及接收单位,具体分发寄送工作由卖方执行。]
第二十七条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邮件通知买方。
第二十八条技术资料及交/邮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十章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起算时间。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是卖方原因造成的,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7天内),向买方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7天内),向买方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复制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二十九条保险
(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在制造、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并以买方为受益人。
(2) 卖方应向买方同意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出现索赔事件时,有义务协助买方向该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直至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3) 投保总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110%。
第三十条收货单位:具体收货人由买方委托的货代书面通知卖方。
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第三十一条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有关的最新规定。按国家《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3384-92及相关包装标准和对外工程合同对包装的要求设计和制作,包装的尺寸分别按GB/T4892-1996 《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13201-91《圆柱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 13757-92《袋类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15140-94《航空货运集装单元技术要求》和GB/T16471-1996《运输包装件尺寸界限》设计和制作。
合同设备、材料的运输包装应根据外贸运输海、陆运输方式多、装卸次数多、运输距离远和运输周期长的特点,合理设计、合理用料,保证设备、材料在国内外全程运输过程中装卸、堆码、储存方便安全。具有适合长途陆运和海运及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详细的包装与运输的标准和要求见合同附件四。
第三十二条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正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 发货唛头和运输标记(买方另行书面通知):
(2)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3) 箱号/件号,其中箱号编写为“号,其中箱号编写为“□-Bn-i/M”(“□”为卖方简称,“B”为不返回设备简称,“n”为批次,“i”为本批的第几箱,“M”为本批总箱数。卖方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4) 毛重/净重(公斤);
(5) 体积(长×宽×高,以厘米表示)。
(6) 凡重量为2吨或超过2吨的货物,卖方应采用不褪色的颜料在包装箱外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重心、起吊位置,并根据需要标明“轻放”、“勿倒置”、“防雨”和“勿叠压”等中英文国际贸易运输中常用的符号和文字。
第三十三条包装要求:
(1) 木箱包装要求:胶合板厚18mm,外部需要铁皮包角(或铁条,根据情况)加固,纵向承重柱间距不得大于0.5m,下部支撑木方型式:二面或四面进叉,承载动载:1500kg、静载:2500kg。
(2) 花栏包装要求:下部支撑木方型式:二面或四面进叉:外部需要铁皮包角(或铁条)加固,纵向承重柱间距不得大于0.5m,承载动载:1500kg、静载:2500kg。
(3) 托盘包装要求:底部木板厚度:18mm,承载动载:1500kg、静载:2500kg 下部支撑木方型式:二面或四面进叉。
第三十四条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标识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发货标记。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及防撞损保护。
第三十五条每件包装箱内,应有中英文对照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中英文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并向买方提供电子装箱清单。所有资料需用防水塑料袋包装密封。
第三十六条合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所属设备分类包装,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备件在满足卖方要求的储存条件下,保证5年内有效(密封件、绝缘包扎材料除外)。
第三十七条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第三十三条注明上述内容。
第三十八条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第三十九条在包装箱装钉前卖方必须完成有关的商检工作。如果有原木包装,原木包装部分必须经过熏蒸处理,并出具中英文对照的熏蒸报告,加盖熏蒸标识。
第四十条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第四十一条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包装箱必须使用免熏蒸材料或在包装箱属地办理有熏蒸证明,包装箱有熏蒸标记,否则在发运港口产生的熏蒸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第四十三条包装不合格、外包装箱没有唛头标识、清单的重量与货物实际重量相差10%以上,按1000元/件处罚,照片作为处罚依据。货物进仓后,经过磅若发现包装件的实际重量与卖方提供的清单重量或唛头重量相差±5%的,按500元/件处罚。单个包装箱体积不得低于1m3,箱件包装中的设备容积率必须大于75%,如有违反,买方有权做出相应处罚。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对于特殊部件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四条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一经证实, 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并通知卖方。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其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七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
[请按需填写][以下为参考案例]
第四十五条卖方派驻服务现场的人员应满足现场服务的要求。买方应提前[2]个月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场;若为现场应急的现场服务要求,买方应提前至少10天通知,卖方在得到通知后按照规定时间到场服务。
第四十六条买方根据机组设备的安装进度要求,通知卖方按合同规定派员到现场进行机组安装、调试、试运行的技术指导服务,并要求卖方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买方协助卖方为赴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和必须的出国手续,办理护照和签证、工作证所需费用及产生的税赋由卖方承担。卖方人员在境外的各种税赋及保险费由卖方承担。卖方派遣的工程师/服务人员应遵守工程所在国、所在地的法律,服从买方的管理和制度约束。若因卖方工程师服务人员不服从买方管理造成的任何伤亡事故或损失、损害,应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和产生的费用、损失等。卖方自费应为其工程师/服务人员购买合适的保险,所购保险的险种及金额应能覆盖其提供本合同下服务所面临的人身、财产等所有潜在风险。
第四十八条中国国内召开的设计联络会:国内设计联络会均在国内卖方所在地举行,由买方负责组织和召开,往来交通及住宿费用均由各自单位自行支付,由卖方负责会议的具体安排并承担召开设计联络会的费用。
在其他国家召开设计联络会:由买方负责组织和召开,往来交通、住宿及其他费用均由各自单位自行支付。
第四十九条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第五十条各次会议及其它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重大修改时,需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原合同效力一致。
第五十一条卖方如修改已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对技术服务方案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的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的要求,并及时书面确认。
第五十二条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设备设计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买方和与工程有关的各方,买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若买方进行图纸资料的买卖或另行按图纸资料组织相同货物的生产制造,则构成侵权,应负侵权责任。
第五十三条在合同设备的安装阶段,对于涉及特殊工艺和设备关联的装配和调试,卖方应派遣合格和足够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协助买方进行装配、调试,提供接口等技术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
第五十四条如果卖方的供货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前通过卖方取得买方同意,并作为卖方人员前往服务。
第五十五条对于卖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供货合同,卖方应对供货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视为其自身行为并对其负责????????????? 。
第五十六条对于买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卖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额外费用问题。这种技术配合不应影响本合同的其它条款????????????? 。
第五十七条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技术熟练、身体健康、适应当地工作。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接到买方书面人员更换通知21日内或双方商定的时间内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因不符合买方要求更换服务人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五十八条卖方派到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应遵守业主国的法规和生活及宗教习惯,服从买方现场管理人员的领导和调遣,对违反者买方有权遣送回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为卖方提供现场工作的便利????????????? 。
第五十九条买方向卖方提供和买方现场人员同等标准的当地办公用房、住宿用房、工作设施,提供当地交通和通讯条件????????????? 。
第八章 质量与检验
第六十条卖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全部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目录及附属资料供买方向主合同业主报批,标准遵循买方与其业主主合同技术协议的要求,卖方如果采用主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对等或者更高标准替代,需要按主合同的技术协议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给主合同业主审批,审批认可后,方可替代。
第六十一条卖方设计制造计划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提供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进度计划,包括设计、图纸报批、模型试验、生产准备、排产,检验、运输等过程。卖方未取得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该部分部件,由此引起的延迟交货责任由卖方承担。
第六十二条质量保证计划
卖方在本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提供详细的质量保证计划,并应满足技术协议中业主关于本合同的要求,卖方编制的质量保证计划在一联会时由双方再次确认。
第六十三条买方可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初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监造检验的标准应使用本合同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检验的义务,在监造检验中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卖方免费提供买方驻厂监造的工作餐、市内交通和办公设施,买方提供监造人员的相关保险。
第六十四条卖方应为买方或监造检验人员提供下列事项:
(1) 每一个月生产进度报告;
(2) 需买方参加检验的项目,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或买方驻厂代表)并提交见证试验大纲。
(3) 买方代表有权查(借)阅卖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及合同规定的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代表认为需要复印存档,卖方应提供方便。
(4) 向买方的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费用由买方自理。
第六十五条买方的监造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的生产进度。若买方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可以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业主和买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1) 业主和买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卖方需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买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买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2) 买方认为必要时,将在设备制造和工厂试验期间到制造厂对合同范围内的设备、材料和工艺进行重复检查、检验和试验。经试验认定设备材料有缺陷,不符合规定时,卖方应予以修复或更换,并再次进行试验,否则买方可以拒收,重复试验费用由卖方负担。但如重复试验认定设备材料合格,额外的检查和试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不论业主和买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业主和买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的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卖方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于主要设备,还应附有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第六十八条货物到达现场后,买方应提前15天通知卖方共同在现场开箱检查验货。如卖方未能出席,买方可单独开箱检查验货,卖方应视同认可。
第六十九条卖方接到买方对于设备的质量问题报告后应在一周内尽快确认并说明和提出解决方法,并在45天内或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卖方承担。如卖方对设备质量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如换货等仍达不到业主要求,买方有权寻求其它办法解决问题,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七十条卖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站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二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十一条以上各项检验,尽管没有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本合同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第七十二条卖方应该完成各合同设备的部件在发运前的商检(若需)。如有卖方的原因造成了复检,其责任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九章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请按需填写][以下为参考案例]
第七十三条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
第七十四条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的验收工作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合同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七十五条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派人参加调试工作,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若需要卖方提供帮助解决的问题,卖方应尽力协助。
卖方派到现场的技术代表应承当相应的短期培训工作,使业主方面的有关人员掌握本合同设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现场试验由买方组织,卖方参加并负责指导、检查、监督。
第七十六条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台套合同设备运转稳定,在相应水头100%对应出力下连续运行72小时,在投入商业运行之前进行的30天考核运行完毕后,视其初步验收合格。
当每台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及有关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顺利通过业主或者业主的监理工程师认可则考核认为合格。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及有关标准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办理。
第七十七条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系卖方责任的,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卖方免费修理上述微小缺陷的条件下,买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第七十八条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技术协议》及有关标准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第七十九条在第二次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十章执行。
如属非卖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通过性能验收,由买方代表签署并由卖方代表会签本合同性能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第八十条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72小时和30天考核运行完毕后,如果非卖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2个月,此后十五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若由于非卖方原因,买方在收到单台机组最后一批部件后15个月仍未能对机组进行初步验收,则该台机组将视为初步验收合格。
每台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非卖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十五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如发生上述情况,卖方仍将协助买方完成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合同外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八十一条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并完成索赔后十五天内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书。
第八十二条按第八十条及第七十九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
第八十三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章 保证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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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质量保证期一般是指每台合同设备实际投入使用之日起[XX]月,经检查合格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卖方发运该台最后一批的设备到工地之日起满[XX]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质量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第九章和第十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十五条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第八十六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2个月内,对于那些在2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卖方可委托买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所有费用由卖方负担和赔偿。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所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交货运输方式,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用以更换的新部件价格按合同中相同部件的单价计算,并且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将费用损失及工期延误降至最低。
第八十七条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出具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前提出的合同规定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双方协商卖方应承担的索赔和赔偿。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坏不负责任。
第八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的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第十四章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第八十九条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第九十条由于卖方责任,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仍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和有关标准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由卖方设法尽快调整、修复、更换以达到《技术协议》的要求,并支付违约金。
第九十一条如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双方共同确认的系卖方责任的缺陷,则其质量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复后重新开始计算24个月。
第九十二条如果卖方预计不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卖方应提前[XX]日向买方通报,并采取加班加点、调整计划等有效措施,在最短时间内交货。同时,此类的通报、加班及调整等措施,并不免除卖方的合同责任。在此,相应的延误损失由卖方全部承担。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90天时,买方有权中止合同。
第九十三条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迟交1至4周,每批发运货物交货时间拖延罚款数额为每拖延一周罚款该批货物总价的1%;迟交5至8周,每批发运货物交货时间拖延罚款数额为每拖延一周罚款该批货物总价的2%;迟交9周以上,每批发运货物交货时间拖延罚款数额为每拖延一周罚款该批货物总价的3%。上述延期不足一周按一周计。卖方支付延迟交货违约金并不解除按本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上述迟延交货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本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和其他固有的合同义务。
第九十四条满足《技术协议》对机组的性能要求,未满足设备性能要求时的违约罚金:【请按需填写】性能违约金总额为合同总价的10%:
.........
第九十五条卖方未按照《技术协议》中规定的时间提交符合要求的技术资料,每拖延一周罚款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不足一周按一周计。但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买方未在35天内通知卖方业主审批结果,致使卖方无法开展后续工作,造成合同设备交货延误,买方承担卖方合同设备相应延迟交货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买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买方应就未付款部分支付违约金。******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买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并不解除买方按合同付款的义务。
第九十七条罚款额度
(1) 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每台套合同设备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台套合同设备总价的30%。
(2) 各方因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 无论基于何种理由, 累计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0%。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第九十八条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由项目负责人签发对方,修改通知书副本经会签后返还。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则一方卖方应在收到对方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
第九十九条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是否违反作出说明。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暂停,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
第一百条如果买方行使暂停权利后,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暂停部分未发生部分的款项。
第一百零一条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买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技术协议》规定的范围,应在征得卖方同意后,双方签订补充合同。
第一百零二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和/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第一百零三条因买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或终止合同,买方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赔偿卖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四条因卖方原因而不能按时交货或终止合同,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赔偿买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五条如果卖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买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卖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按其给出的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执行经过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第一百零六条若第一百零五条中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本合同项下已全部付款且所有权已转移给买方的设备及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资料从卖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卖方应给买方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此外,双方应对卖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第十二章 知识产权
第一百零七条卖方保证拥有本合同货物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号)或得到相关权利人有效许可有权出售该产品,保证买方不因购买、使用产品而受到第三方的任何索赔。
第一百零八条如卖方违反第一百零七条约定的,卖方应承担买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本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专利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经济损失等。
第一百零九条如本合同约定货物在出口时以涉嫌侵权被海关扣押的,卖方同意买方有权同时或择一采取以下措施:
(1) 要求卖方于XX小时内提供相应涉案货物的知识产权授权证明文件;
(2) 要求卖方向海关提供与涉嫌侵权货物等价值的担保;
(3) 就海关扣留的涉嫌侵权货物达成协议并向海关申请解除扣押,要求卖方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大规模传染病和隔离检疫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恐怖活动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第一百一十一条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7天内用快递方式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第一百一十二条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第十四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一十四条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卖方应和具体使用货物的项目单位先行协商,若协商时间超过60日未达成一致,卖方应与买方再行协商。如买卖双方在30日内仍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任一方均可******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一百一十五条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结果中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审理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章 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一百一十六条[请按需填写]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买卖双方应当完全遵守国内及项目当地关于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卖方派往项目现场的人员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卖方应对派往工地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加强对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管理、高空作业等的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在作业过程中服从项目部相关制度规章的管理。卖方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第十六章 反腐败
第一百一十七条卖方须遵守《反腐败合同条款》,详见附件五。
第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下列事件最后发生者为准。
(1) 买方授权代表和卖方法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2) ……[如有]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并货款两清止。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买方执肆份,卖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条在本合同保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时,如业主要求,买方应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买方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业主。
第一百二十一条卖方须在合同生效后[XXX]月内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主要设备供货商的名单提交买方予以书面确认。供货商一旦选定,卖方不得擅自改变。卖方应对供货商的过失、疏忽和/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全部或其它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设计权的起诉。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三条合同双方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时通知对方。卖方授权代表的更换需提前书面通知买方并经买方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合同所包括的《技术协议》及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航空邮寄、邮件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双方对对方函电的响应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合同双方的联络地址如下:
[XXX]项目 | [XXX]公司
|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信箱: |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信箱: |
附件一 合同设备分项价格表
表A 合同设备价格汇总表【请据实填写】[以下为参考案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
1 | XX设备 (及其附属设备) | 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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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表B | |
2 | 常规随机备品备件(包括消耗品) | 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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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表C | |
3 | [1]年必备备品备件 | 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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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表D | |
4 | 专用工具 | 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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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表E | |
5 | 技术服务费 | 项 | 1 | 含设备总价中 | 含设备总价中 | 详见表F | |
7 | 包装费 | 项 | 1 | 含设备总价中 | 含设备总价中 |
| |
8 | 商检费 | 项 | 1 | 含设备总价中 | 含设备总价中 |
| |
9 | 运杂费 | 项 | 1 | 含设备总价中 | 含设备总价中 |
| |
10 | 保险费 | 项 | 1 | 含设备总价中 | 含设备总价中 |
| |
11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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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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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价款(元) | 人民币大写: RMB: | ||||||
不含税合同价款(元) | 人民币大写: RMB: | ||||||
增值税金额(元) | 人民币大写: RMB: | ||||||
备注:
1.价格表中的价格为交货固定不变价格,包含各种运输费、税费及保险及其它为执行合同所必须的其它费用。?????????????
2.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
表B 设备分项价格表【请据实填写】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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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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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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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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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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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 常规随机备品备件(包括消耗品)【请据实填写】(如有)
表D [XX]年必备备品备件(包括消耗品)分项价格表【请据实填写】(如有)
附件二 设备交货计划表【请据实填写】
附件三 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量保函格式
预付款保函
开立日期:年月日
我行编号:
******有限公司
鉴于(以下简称“申请人”)为项目与贵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合同”),按合同规定,申请人在取得预付款前应向贵方提交预付款保函。
******银行,地址为已接受申请人的请求,愿出具担保金额相当于合同总价的 %,即CNY (大写元整)的担保作为预付款保函。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只要贵方确认供方违反合同规定,我行保证在收到本保函正本及贵方声明申请人违约的书面索赔通知原件后,凭本保函正本原件,就不可抗辩地向贵方支付累计金额不超过上述担保总额的款项。
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银行核实其签字及印章真实有效性。
本保函的有效期自申请人收到预付款之日起至年月日止(以下简称“到期日”)。任何索赔文件均需在保函到期日前送达我行。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我行公章之日起生效。未经我行同意,本保函不可转让。
(有效签字人签字)
******银行盖章)
质量保函
开立日期: 年 月 日
我行编号:
******有限公司
鉴于(以下简称“卖方”),已于年月日与贵方签订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号为。
******银行出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百分之十)的保函(以下简称“保函”)。
******银行,地址,同意为卖方出具此保函。
我行特此承诺:作为担保人,我行兹以卖方的名义,出具一份金额为CNY///(人民币///整)的保函。我行同意在收到贵方书面索赔通知后,凭本保函正本原件,不可撤消地向贵方支付累计金额不超过CNY///(人民币///整)的一笔或数笔款项。
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失效。任何索赔通知正本原件应在年月日我行营业结束前送达我行。
本保函遵循《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我行公章之日起生效。未经我行同意,本保函不可转让。
(有效签字人签字)
******银行盖章)
附件四 包装及运输要求
包装及运输要求
所有设备要按站包装,包括各站移交业主的备品备件也要按站包装,备件的包装箱上要明确标识为备件。
一、总则
1、本技术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用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卖方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要求以及国际标准的优质包装和运输服务。本技术要求所使用的标准如与卖方所执行的工厂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2、卖方应对所提供的包装物件按热带高温多雨的户外环境(湿热带气候条件)和适合于出口装运条件进行牢固的出口包装,能经受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长距离陆路和海路运输并多次转运,保证包装物件运输直至现场打开包装前不损坏和不锈蚀,并适宜在热带高温多雨的户外环境 下(湿热带气候条件) 储存12个月,保证包装及包装物件不受损坏。所有的包装费由卖方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3、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由于包装质量或包装储运标志不正确从而造成的包装物或产品的破损、丢失和锈蚀,卖方应负责返修、补充直至完全重新提供和重新包装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由于运输不当而引起的包装物或产品的损失,卖方应负责返修、 补充和修复但不承担经济责任。
4、包装物件的出口包装按照国家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条件》及相关包装标准相技术要求设计和制作,包装尺寸分别按照GB/T-4892 《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 13201《圆柱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13757《袋类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15140 《航空货运集装单元技术要求》和GB/T 16471 《运输包装件尺寸界限》设计和制作。包装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2337规定。根据包装物件的特性, 卖方应相应地按照GB/T-7350适用防水包装, 按照GB/T-5048适用防潮包装,按照GB/T-4786适用防霉包装,按照GB/T-4879适用防锈包装,按照GB/T-8166适用防震包装。 包装完毕,卖方应按照GB/T-4857进行相关的包装试验。
5、本技术要求未尽事宜, 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二、出口包装方式
合同生效的30天内并且在包装物件包装前,卖方必须将出口包装设计图纸送买方审批, 如果未经审查同意卖方自行包装,因包装不符合要求而重新包装所造成损失,由卖方负责。 一般情况下,卖方应使用封闭木箱(铁箱)对包装物件进行出口包装, 在设备铭牌的地方开观察孔以便在不开箱的情况下就能对设备进行确认,如根据包装物件的特性须采用下列规定的其他出口包装方式,应事先得到买方的确认。出口包装的八种方式及技术要求如下:
1、木箱(WOODEN CASE )
(1)木箱内部必须采用框架结构,用材为松木或同类材料。木箱框架的结构必须根据包装物件的特性和重量设计,确保木箱强度和装卸安全,包装箱框架的连接必须使用螺栓固定, 不能用钉子固定。
(2)木箱的外箱板必须全部采用足够厚的压边接缝或榫槽接缝的木板(厚度不小于18毫米)或者采用不小于 七层的复合板, 禁止采用木屑板、 纤维板、 竹皮板等其他材料。不允许使用花格木箱。木箱的外箱板必须牢固固定在包装箱框架上,可以使用螺栓固定或钉子固定。木箱的框架如果在箱板的外侧,则必须使用铁皮在接缝处进行包角的处理。
(3)木箱内的包装物件须使用螺栓与箱底牢固固定,或者使用撑条和条 木固定,不允许采用斜垫楔入方武,所有撑木和条木最好使用垫木支撑固定箱子上部和下部形成一个整体, 并保证箱内物件之间, 箱内物件与 木箱底板之间有间隔距离, 并采取防震措施,不得发生移位或窜动。如果包装物件要求用螺栓固定在箱子两侧,则要用大垫圈来分布压力和用枕木、 垫板来增加强度。
******居中靠下,重心偏高的包装物件在包装物件特性允许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卧式包装。重心偏离中心较明显的包装物件须采取相应的平衡措施。
(5)木箱内包装有二次元器件的屏、盘、箱、拒、台等包装物件必须要真空密封防水防潮处理后再装入 木箱,并装干燥剂。易碎的包装物件 如绝缘瓷瓶等应先装入小型纸箱或小型木箱后再装入大型木箱。附件和零部件必须定位固定,松散的小件、 工具、螺栓等必须要先包装好后再固定在包装箱内易于发现的位置上。扰性连接件要拆下来或系在包装物件本体上或单独包装好放到主包装箱内。所有管口和真他相似开口端,为防业灰尘和 潮气侵入,要用粘胶带包扎好。对于带法兰的管口,要使用至少6毫米厚的胶合板制成的本质法兰封板或金属法兰封板覆盖,至少用3个螺栓固定,不允许使用铁丝固定覆盖物。对于金属法兰封板,在法兰和封板之间要加适当的垫片。对于木质法兰封板,接头处要用胶带纸密封。
(6)木箱必须进行防雨包装处理。木箱内要使用防水材料(石油沥青油纸、塑料复合纸等)做箱内里衬。遮盖货物 所用的 塑料薄膜 - 般不采用聚氯乙烯,如采用时则必须采取措施,使其不与产品漆层直接接触。 木箱内衬的防水材料应平整、紧贴箱内侧。防水材料尽可能使用整块材料, 如须拼接时可采用焊合,粘接或搭接。搭接方式应便于雨水外流,搭接宽度不小于60mm,并用压板压紧钉牢。整个木箱要有一带遮盖的通气孔。木箱外面,在顶部必须罩盖双层的塑料罩,并使用钉子牢固固定。采用防雨包装的包装件在喷水试验后, 包装箱内应无漏水现象。
(7)对于本质包装,卖方应根据中国和进口国有关出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的管理规定, 取得熏蒸证明并在合同货物木质包装上施加除害处理标识(按照中国和/或进口国有关当局要求, 如果需要)
2、铁箱(IRON CASE):包装铁箱必须为全封闭并且进行防雨包装处理。具体的有关要求可参照所适用的木箱包装的技术要求,要设置至少四支固定牢靠的起吊点。铁质包装箱内部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箱内设备抗震特性做减震处理,保证在吊装过程中由于震动造成的设备直接物理损坏或间接 的性能损坏。包装铁箱外侧必须涂防锈漆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3、托盘( PALLET):同规格尺寸的小型箱装货物应采用组合包装方式, 组合包装后的托盘重量应小于3吨, 体积小于4立万米。托盘包装必须 组合牢固,确保不散捆。如果多个变压器油桶使用托盘进行组合包装,变压器油桶之间须有不易脱落半软质衬垫物,以免运输中油桶之间直接接触摩擦造成渗漏。整个托盘必须使用塑料薄膜进行塑封加固,在水平方向上使用至少2道钢质捆扎带绑紧,在垂直万向上使用至少2到钢质捆扎带和托盘捆牢固绑成一体, 以确保运输中不散捆。
4、捆装( BUNDLE ):中型钢结构,管件和长螺栓件 , 可采用捆装方武。须使用以角纲、槽纲 、 工字纲为捆扎材料(制作成夹具)进行捆扎, 每道捆扎都要单独能承担2倍以上该货物的起吊重量。捆扎长度5米以下的货物至少捆扎4道,捆扎长度5米以上的货物至少捆扎5道。捆扎相互之间要用硬材质固定,确保捆扎之间在起吊装卸时相对不移动相对位置。其中在2道捆扎上设置起重挂钩。捆装货物钢结构之间以及钢结构与捆装材料之间,须加橡胶胶皮作为衬垫物, 以防包装物磨损、窜动、散捆。螺纹钢可用足够强度的铅丝捆扎。捆扎材料必须涂防锈漆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重量超过1吨的中型钢结构捆装要采用至少两道螺栓通过每一个钢结构的安装孔进行固定。严禁捆装中型钢结构和管件单捆重量超过3吨,捆装设计时要考虑装卸时的应力变化,杜绝捆装在卸船时散捆或散落。
5、框架(FRAME):小型钢结构和管件, 可采用框架包装方式。 须使用以角纲、 槽纲、工字钢为框架材料的进行框架包装。不得使用木质框架。包装物件必须框在框架内,固定措施安全可靠,不得有窜动、碰撞的潜在因素。包装物件间必须加橡胶胶皮作为衬垫物,以免运输中包装物件直接接触摩擦造成直接磨损。框架材料必须涂防锈漆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6、裸装( NUDE CARGO ):用于大型钢结构、 各种罐、变压器本体等大部件的包装。裸装货物一般应安置于底盘上,底盘设计应符合匀衡受力、稳固牢靠、便于装卸的要求。小型部件不允许裸装。裸装设备重要部件须采取局部防护、防锈等防护措施。
7、桶装(TUB):用于安装螺栓,变压器油、 互感器油、 化工材料等的包装。
8、盘(卷)装(ROLL):用于钢丝绳、 导线、电线电缆等包装物件的包装,盘(卷)装应采用全木盘方式或铁木盘方式进行包装并使用本质 封板对盘(卷)遗行 全封闭防水肪晒包装。并且必须使用钢质捆扎带进行至少2道的加固包装。包装完毕的木盘或铁本盘,呈圆形的两个侧面应基本平整,不得有螺栓或包装物件突出,线盘最外层采用1MM以上厚铁皮包裹。
三、包装要求
1、运输包装设计必须使包装物具备一定的堆码能力,高度在3 米以上的货物,不作堆码要求,高度2米到3米以上的货物,能保证安全堆码两件同类包装物(堆码后高度不超过 5米) ,高度在2米以下的货物能保证安全堆码4 件同类货物 (堆码后不超过 5米) ,木箱 、铁箱 、托盘 、框架顶部一般采用平顶形式。
2、起吊位置的设计: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根据货物的长度、重量和重心情况合理设计起吊位置,并标明起吊点。单件重量在10吨以下的设备, 包装物底部必须留有铲孔,以适应不同方式的装卸作业。木箱 、 托盘的起吊位置及上部适当位置须根据货物的重量加装相应规格的护角铁板,以增加强度。
3、重心点标注: 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标注重心点。
4、箱内物件必须和装箱清单相符合,装箱清单应装在密封塑料袋内并放在箱内易于发现的位置上或塑封后使用钉子牢固固定在包装箱的表面。如因卖方的装箱清单不准确导致买方产生实际损失,卖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买方所有经济上的损失。
5、除特殊的包装物件无法做到(如变压器本体等),其他一般包装的最大单件重量必须小于3 吨每件,尺寸大小根据运输条件, 由买方负责储运的部门予以确认。
6、箱内物件的包装同时要符合中国商检部门出口相应产品到国外最终用户所在地的技术要求。
7、卖方应按照《国内供应商采购合同订货表格》的“文件”要求提供中、英文对照的随机文件。 随机文件应装在密封的塑料袋内并固定在包装内易于发现的位置。 如因卖方未提供随机文件或提供的随机文件不准确导致买方产生实际损失,卖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买方所育经济上的损失。
四、包装储运标志
1、包装储运标志由喷头和包装标志组成。
2、喷头的格式和内容在包装物件发货前30天按照买方的最后确认为准。
3、包装箱外必须有明显按国际标准要求的包装标志(包括重心位置、装卸起吊位置,堆卸极眼、 防雨、轻放、正面、切勿倒置、 开启位置等装卸和储存保管指示标志等)。
具体要求如下:
(1)包装标志应根据包装物件的特性刷制在特定的位置上。包装物上还须刷制危险警惕性标志。凡需起吊的包装应标明 “由此起吊”(LIFT HERE)和起吊的重心标记(CENTER OF GRAVITY), 同时应视不同情况在包装表面喷刷“小心轻放”(HANDLE WITH CARE ),“正面” (THE FRONT), “向上” (THIS WAY UP),“防潮 ” (KEEP DRY), ” 有效期限” (VALIDITY),“室内保管” (KEEP IN HOUSE),“密封”(SEAL UP)等警示字样和国际通用的图形符号。如无标注或不正确的标注所导致的运输不当造成的包装物或产品破损、丢失和锈蚀,卖方应负责返修补充直至完全重新提供和重新包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2)包装标志应清晰、明显。英文-律使用大写印刷体, 中文一律使用黑体字。各种标志-律用不褪色的黑色油墨或油漆和空心字模板喷刷或印刷。字体的大小,应与包装物体外型尺寸相适应, 避免字体过大或过小。 喷头字迹必须清楚,不易抹擦掉。
(3)箱装包装的货物,唛头应刷制在每个箱面的左上角和中间位置,包装标志刷制在每个箱面特定和右侧中部位置。每一包装上应刷制4面箱面。或经买方批准,打印吊牌塑封后使用钉子牢固固定在包装的4个箱面上。非箱装货物(如裸装、框架包装、捆装等包装方式),应将唛头和包装标志刷制在铝质金属用牌(或者塑封吊牌)上,并将吊牌固定在包装上。 每一包装上吊牌数量不少于2个。
附件五 反腐败合同条款
反腐败声明、保证与承诺:
1、 遵守反腐败法律。【卖方】声明、保证并承诺:就本协议所规定的活动或交易而言,【卖方】和【卖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咨询顾问、承包商、指定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以及以【卖方】名义开展工作的其它个人或机构,未曾并且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违反或致使电建国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经合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往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由其签约国实施)或任何其它应予适用的反腐败法律(统称“反腐败法律”)。具体而言,【卖方】声明、保证和承诺,【卖方】或【卖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代理、咨询顾问、承包商、指定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以及以【卖方】名义开展工作的其它个体或机构,未曾并且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向下述人员支付、提议、批准或承诺任何款项或其他有价值物品:
1.1向任何公职人员或其它个人或机构支付,旨在:
- 不正当地影响公职人员的行为或决策;
- 诱使公职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事或不从事某项行为;
- 诱使公职人员直接利用自身的影响或通过本国或国外政府或机构共同影响该政府
- 不正当地协助【卖方】或[买方]取得业务、保持业务或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者
1.2向任何人支付,不论其是否为公职人员:
2、持续性责任。【卖方】声明并保证:【卖方】和【卖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咨询顾问、承包商、指定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以及以【卖方】名义开展工作的其它个人或机构,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遵守反腐败法律。
3、无秘密资金。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卖方】没有也绝不会违反反腐败法律或其它相关法律,就本协议或涉及【买方】或其他相关方的其他业务交易设立或保持旨在进行不正当支付的秘密资金、账户或资产。
4、 补偿。【卖方】承诺:如自身违反在本协议中做出的关于遵守反腐败法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从而对【买方】及其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和股东造成损害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和其它经济损失,【卖方】承诺对其进行赔偿。
解约条款:
5、【卖方】承诺违反其在本协议中做出的关于遵守反腐败法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即构成严重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电建国际可自行终止本协议,无须对【卖方】进行任何赔偿或补偿,且公司享有的追索权不受影响。【买方】如有合理根据认为(基于可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买方】认为可靠且来源明确的第三方资料)【卖方】严重违反其在本协议中做出的关于遵守反腐败法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无论【卖方】是否被认定为违反反腐败法律),有权终止本协议。
调查通知:
6、【卖方】承诺:一旦意识到执行或监管机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就本协议相关的活动进行调查,将立即通知电建国际。【卖方】同时承诺:一旦意识到执行或监管机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进行与反腐败法有关的调查,无论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有关,将立即通知【买方】。
同属于本协议定义部分或上述条款的内容:
公职人员:指政府或其下属职能部门(包括国有或国家控制公司)、政党、国际公共机构或公共职务候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代理、代表、员工、政府官员,或以政府、国际公共机构、政党或公职候选人名义开展工作的人士。
【卖方】
[公司全称及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所有的斜体字仅用于文件的编辑且必须从最终的版本中删除附件六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为确保双方能够更好地履行XXX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买方项目有关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结合卖方生产、供货实际,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协议
1、卖方的所有活动、服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级劳动部门、本地安全监督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环保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办法、规定。
2、卖方必须对环境污染釆取积极预防并不断改进的措施,确保环境污染排放达到所在公司的标准,同时应做出持续改进的承诺。
3、为确保卖方的生产和供货服务对环境影响得到持续有效控制,卖方须建立环境控制制度,同时应建立定期评价环境影响和环境控制的制度。
4、在生产交货过程中,卖方必须釆取有效措施将产品有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得到识别,以便买方在收货后能有效控制。
5、在生产交货过程中,卖方必须釆取措施控制并不断减小产品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这种影响活动应包括运输、标识、装卸等。
6、卖方须建立一套环境事故应急反应程序并且定期试验和评价该程序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7、卖方应建立接收和满足买方提出的其它环境要求的程序,并主动告知买方,这种其它要求包括书面和口头的。如当买方对卖方进行环境方面的投诉时,卖方应及时做出响应。
8、供货前买方对卖方的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卖方必须检查督促送货、协调等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9、认真贯彻“谁供货谁负责”的原则,卖方人员(包括卖方雇佣的运输司机等相关临时人员)在产品供应、服务等期间造成伤亡、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买、卖双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照国务院493号令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上报,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10、以上对卖方的安全环保管理要求由买方负责解释,卖方随时可向买方咨询。
11、如有卖违反本协议,买方有权对其釆取适当的经济惩罚。
12、本协议作为XXX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的一部分,协议内容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卖方】
[公司全称及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合同技术协议(另附技术协议卷)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如有)
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如有)
主合同技术规范(如有)
双方在履约期间形成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以及其它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