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补遗)内容
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五条、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7.1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改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7.3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级证书改为: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级证书
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条、供应商须知附表:3、报价要求:本项目采用基于首次响应文件的报价下浮一定比例的方式进行报价。(最后报价格式要求见第五章)。改为:本项目采用下浮率报价。【例如:投标报价为100万,投标方下浮20%,即以100*(1-0.2)=80万的价格来承包该工程,这里下浮的比率20%即称为下浮率。】注:本项目供应商不必提供工程量清单报价,报价均为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报,其中暂列金与不可竞争费用不下浮。报价不能在最高限价基础上上浮,后轮报价不能高于自己的前轮报价,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供应商首轮及多轮报价均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下浮后报总价。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供应商首轮及多轮报价均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下浮后报价(注:不可竞争费用不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