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乙方配送各类材出厂和运输时必须有良好的冷藏保鲜、保护措施,防止食材变质或受污染。
1.2每周五17:00前由甲方下达下周菜谱配送单,乙方按照菜谱配送单组织采购与配送。
1.3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投标时响应的食材详细清单。配送时,乙方不得随意变更供应商品,须严格按采购人要求(含名称规格和重量等)及每周菜谱供应,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每周菜谱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定菜品。
1.4数量/重量要求:保证配送品种数量及斤两的准确性,以甲方的验货数量/重量为准,每次配送食材由乙方开具三联单,单据上必须注明接收单位、时间、品种名称、数量/重量、单价、小计、合计、目测食品描述和接交人(送货人、验收人签名)等信息。
1.5每次根据甲方的通知订购品种和数量后,由甲方指定负责人验收过秤记录。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品种,甲方可退货或换货(由于产品质量而造成食用方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1.6包装要求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标志:每件包装必须按《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贴标签,并标明产地、品种、净含量、生产单位及地址和采收日期。
1.7运输要求: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异味;运输途中做好冷藏保鲜,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严防机械损伤。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材的交叉污染
1.8人员要求:本项目服务人员须具备健康证
1.9乙方在接到配送通知后,备齐食材,按时送抵交货地点。乙方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甲方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甲方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食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1.10出入库管理:乙方必须建立食材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食材原料的验收、入库、留样、出库,确保食材原料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1.11.1乙方必须按照采购人的采购要求将订购食材运抵食堂指定地点并负责食材的装卸。每次配送食材时,必须向食堂提供该食品该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国家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
1.11.2乙方按要求将各食材送至采购人(各食堂)指定地点,并在具备监控的环境下进行验收,做到验收环境无监控死角,双方有争议有据可查。
1.11.3原料留样
每次配送食品须乙方自行留样封存,留样封存的相关设备由乙方自行准备,每批次提供的食品原料双方须留样******事务中心的相关部门有权对封存的食品原料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第三方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11.4交接凭证
每次配送食品由乙方开具三联单,单据上必须注明接收单位、时间、品种名称、数量、单价、小计、合计和接交人(送货人、验收人签名)等信息。
1.合同定价方式:1、本项目投标报价为上浮率报价,供货价=相应产******事务中心采购海吉星市场咨询服务的报价为依据。定价周期:定价
2.付款方式:
******事务中心2.2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无特殊情况(如财政年终年初结转等)送货款项结合当月考核情况每月通过县直机关食堂专账专户结算 一次,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按甲方财务要求每月划账结清货款,甲方须将货款支付给乙方的专用账户,不能将货款交给其他人员。、2.3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集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财政集中支付部门审 核的时间),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集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后即视为已履行支付义务。2.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进行,乙方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可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如:设备及材料购置、产品运输及保管、验收、质保期等所有的人工、管理、培训、保险、财务费用等),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单位提供, 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2.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 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 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 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5476)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3-31 —— 2026-03-30 五、服务地点
政务中心食堂(望仙路598号)、政府机关食堂(开元路39号)、第二综合楼食堂(望仙路71号)、原畜牧局食堂 (板仓路323号)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验收程序: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采购内容具体要求
( 一)豆制品、禽蛋类
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各类豆制品 |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2 | 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 |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二)蔬菜、水果及其他类 1、具体要求如下: 类型 | 品种名称(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 感官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
绿叶菜类 | 青菜、芹菜、大白菜、 生菜、包菜、大菠菜、空心菜、青苋菜、韭菜、花菜、 青大蒜等 | 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 常;茎基部削平;无花蕾或开花、包菜紧致,菠菜可带根。 |
水生蔬菜类 | 茭白、鲜藕、马蹄等 | 水份充足,饱满,肉洁白脆 嫩,无腐烂、干枯、泥多发软。 |
根茎菜类 | 胡萝卜、白萝卜、番薯、小葱、洋葱、京葱、蒜 苔、芋、姜、土豆等 | 表面光滑、条直匀称,粗 壮、碛实,肉质甜脆。 |
瓜果类 | 冬瓜、南瓜、丝瓜、苦 瓜、黄瓜、佛手瓜、苹果梨子、桔子等 | 颜色淡绿色,有光泽,有一 定硬度,无弹性,皮薄,肉洁白 鲜嫩,瓜形周正,无断裂、划伤、软烂、干皱、畸形。 |
豆类 | 四季豆、豇豆、青皮 豆、川豆、荷兰豆等 | 颜色青绿、豆荚饱满,剥开 后豆粒呈淡绿色,完整有清香, 无受朝、虫洞、软烂、发黄、发 黑、豆粒瘪而小有异昧 |
茄果类 | 番茄、茄子、小尖椒、 大尖椒、红椒、青椒等 | 色正,有光泽,表面光滑, 饱满有一定硬度及弹性,无腐烂、干尖、皱纹、断裂、于软、 泥土整齐,无烂果、异味、病虫和明显机械损伤。 |
食用菌类 | 香菇、平菇、金针菇、 杏鲍菇、凤尾菇等 | 菌身完整、大小均匀,菌盖与柄、菌环相连未展开,根短, 无发霉、潮湿、粘手、水浸、杂 质、菌盖边缘裂开、盖柄脱离、 色黄、黄斑。 |
其他类 | 按采购人要求 | 按采购人要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注:1.甲方按需采购各种物品,乙方必须满足甲方实际需求。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联系电话、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新鲜瓜果蔬菜,瓜果蔬菜可溯源到批发人或种 植人,由乙方建立完善的溯源体系。瓜果蔬菜要求“三无”(无农药残留、无化学催长剂、无霉烂、变质、腐败)并符合最新的《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食品安全法要求。由于蔬菜生产的季节性、地域性和多样性,蔬菜是鲜活产品,组织柔嫩,含水量高 ,易腐烂变质,采后极易失鲜,故鲜活蔬菜由乙方分拣入筐后,迅速将其拉入保鲜冷藏仓库贮藏,再由乙方具体负责配送各食堂。3.乙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 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4.送货要求:按甲方要求在政务中心食堂(望仙路598号)、政府机关食堂(开元路39号)、第二综合楼食堂(望仙路71号)、原 畜牧局食堂(板仓路323号)地点范围内的配送,价格(含配送费用)按承诺的中标上浮率执行。5.本项目采购金额为预估数,据实结算。(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1.安全卫生要求: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4符合畜肉安全检验指标要求;
1.5符合鲜畜肉卫生标准要求;
1.6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1.7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10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1.11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乙方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1.12乙方需承诺自身配送的所有相关产品,未发生过食品安全问题,所供产品均已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乙方须对所承诺的内容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承诺,甲方一经查实,报财政监管部门按虚假投标处理。
1.13乙方在合同履约期限内,需每年购买保额不低于1000万的食品安全责任险。
2.考核办法
2.1考核时间安排:每月考核、日常考核。2.2考核范围和方式:对供应商的食材品质、送货及时性、服务质量、结账及时性等进行评分。供货商供货中出现伪劣、质次原料,除退换货外,并处以相应的经济罚款,每次罚款1000元。(罚款与考核同时生效)2.3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评定结果: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采购人支付当月结算金额100%;85分(含85分)-90分,采购人支付当月结算金额95%;80分(含80分)-85分,采购人支付当月结算金额90%;80分以下的,采购人支付当月结算金额80%(已罚扣的金额 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连续两个月得75分以下的,采购人有权与乙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2.4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考核方案。
供应月考核评分表
序号 | 考核 指标 | 分值 | 考核要素和评估内容及其标准 | 扣分事项 | 扣分 |
1 | 准时 送货 | 20 | 要求:按约定的时间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1.迟到15分钟以内扣1分/次; 2.迟到15分钟-30分钟的扣2分/次; 3.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5分/次; 4.(不可抗拒因素除外),不及时补送货的,扣5分/次。 | | |
2 | 食材品质 | 30 | 要求:所有食材均需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1.包装(框、箱、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清洁、干燥(生鲜食材除外)无污染,扣3分/次;未按要求贴好标签的,扣3分/次; 2.未按甲方要求分装或者加工的扣3分/次; 3.食材利用率低于90%,扣2分/次; 4.未提供相关检疫检验合格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扣2分/次;发现证明或材料弄虚作假的扣10分/次; 5.食材无法溯源,无据可查的扣10分/次。 | | |
3 | 服务 质量 | 30 | 要求: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1.每漏送或者少送一个品种扣1分/次; 2.食材实际配送重量与下单重量误差超出5%的,扣3分/次;(不分割的整体食材除外) 3.未按事先协商确定的品牌采购,每错送一个品种的品牌及规格的扣2分/次; 4.未经甲方允许,乙方随意在后台更改订单信息的,扣5分/次; 5.未能满足甲方的临时采购要求,扣2分/次;其他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扣2分/次; 6.因乙方原因,上月账未在该月度内结清的,扣5分/次。 | | |
4 | 人员及车辆 | 20 | 要求:配送人员及车辆相对固定,人员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1.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更换配送人员的,扣2分/次;配送人员无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的,扣5分/次; 2.项目服务人员态度不好,经核实属实的,扣3分/次; 3.未按规定使用符合配送要求(冷藏保鲜)专用车辆配送的,扣5分/次;配送车辆未定期消杀毒或卫生不达标的,扣2分/次。 | | |
5 | 其他 | —— | 如发生未列入以上考核扣分事项的其他影响食材品质、服务质量等问题,扣******事务中心党组会审核确定。 | | |
6 | 一票 否决 | —— | 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乙方拉入食材供应商黑名单: 1.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为假冒伪劣、腐败变质、三无产品中任意一项的。 2.甲方发现乙方将货物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供应商。 3.要求检测的商品未经检测,且未按要求限时整改的;或出现检测不达标满三次的。 4.乙方在服务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 | |
合计 | | |
备注:该考核细则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提出整改要求。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甲方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乙方对货物内在质量 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如出现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按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因以下情形终止合同的单位,将拉入本单位食堂食材供应商黑名单。
5.1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为假冒伪劣、腐败变质、三无产品中任意一项的。
5.2甲方发现乙方将货物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供应商。
5.3要求检测的商品未经检测,且未按要求限时整改的;或出现检测不达标满三次的。
5.4乙方在服务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自接收货物至交付甲方期间,承担货运损毁、灭失的风险,若货物发生损毁、灭失,乙方需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5.乙方须按甲方的订单要求供货,请乙方保证产品品质,考虑合理利润进行报价,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在签订合同前,须向甲方提供履约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所要求的时间进行供货,延期超过3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 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5.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成本补偿原则:
a. 项目成本应由项目发起方承担,除非另有约定。
b. 项目发起方应确保项目资金的充足性,以覆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成本。
c. 项目发起方应在项目启动前提供足够的资金,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d. 项目发起方应承担因项目延期、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成本增加。
2.风险分担原则:
a. 项目风险应由项目发起方和项目执行方共同承担,除非另有约定。
b. 项目发起方应承担与项目目标、范围、时间、成本和质量相关的风险。
c. 项目执行方应承担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管理、人员和资源相关的风险。
d. 双方应共同制定风险应对计划,明确风险应对措施和责任分配。
e. 双方应定期评估项目风险,及时调整风险应对计划。
3.违约责任:
a. 如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b.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c. 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导致的项目延期、成本增加等后果。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生效日期:2025年3月28日
4.保密条款
乙方在实施产品供货期间,不得将供货的实际数量及供货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乙方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产品配送服务,产品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5.若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财政预算资金的统一安排。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