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质疑人地址: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9号2楼25号 邮编:541001
联系人:李乾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莫云涛联系电话:******
贵公司通过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永福县职业教育中心云机房、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实训基地实训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G1-260062-GXTG)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09时40分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予以受理。
对于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及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于接到质疑函的同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中关于“纯电动整车实训平台”设备主要技术指标及性能描述中“■”重要参数指标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答复如下:
《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主要技术指标及性能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纯电动整车实训平台”所配套的教材符合职业教育新能源汽车专业十四五规划教材或中等职业院校汽车类专业校企合作“互联网+ ”创新型教材;教材由设备制造商组编或参编,无知识产权纠纷。要求提供该已公开发行教材关键页面(含封面,标准书号,目录,教材具体单元所在页面等)高清扫描件,提供已公开发行教材关键页面(含二维码索引页面和二维码具体所在教材页面等)高清扫描件。非实质性要求,并无具体限制性,不存在唯一性指定性。教材由设备制造商组编或参编,无知识产权纠纷,无指定品牌及厂家,无固定要求,公开发行教材无限制采购条件,符合以上要求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
因此质疑事项内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0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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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pdf (1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