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碧湖平原防洪排涝工程(新治河支河、山根溪拓宽及新开河段)施工招标补充文件
招标序号:LD[2025]054号
各潜在投标人:
一、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元(其中含税暂估价******元,计入总价,但不下浮)。
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图纸均已发布,请各潜在投标人到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lsweb/)下载。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签字或盖章要求第
3点和11.4其他第2点变更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专业及建筑工程专业及公路工程专业)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定评办法(定性评审法)”第一节评标办法4.5.5商务评审内容变更为:
序号 |
评审内容 |
好 |
较好 |
一般 |
差 |
1 |
投标报价为******元(含)的为好; 投标报价为******元(不含)-******元(含)的为较好; 投标报价为******元(不含)-******元(含)的为一般; 其他的为差。 |
|
|
|
|
五、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已发布,具体见附件一。
六、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资信标”部分增加“十、材料暂
定品牌推荐情况表”,具体见附件二。
七、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与本补充文件有差异之处以本补充文件为准。
******水利局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水利局
时间:2025年6月13日
附件一:
总 说 明
1. 项目概况
莲都区碧湖平原防洪排涝工程(新治河支河、山根溪拓宽及新开河段)本项目位于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
本工程主要包括新治河支河拓宽2.28km,山根溪拓宽1.52km,山根溪至郎奇溪新开河1.32km,沿线涉及新加固堤防10.17km,工程沿线桥梁改建、新建25座,新建节制闸4座,以及各河道沿线配套的管理道路、绿化、河埠头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2.工程招标范围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施工图实施范围内的工程(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3.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提供的施工设备: / 。
4.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
4.1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22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33T 628.1—2025)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4.2 建筑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按《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22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33T 628.1—2025)计算规则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22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33T 628.1—2025)计算规则等规定、按合同约定予以计量的有效工程量。
4.3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22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33T 628.1—2025)的规定。
4.4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类分项工程费、施工临时工程费和其它项目费。
4.5除清单另有规定外,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工程单价计价。
4.6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补差和税金等,并考虑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4.7施工临时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工程的施工方案,按清单中所列项目计量单位计价。施工临时工程费中施工导流工程、施工交通工程、施工场外供电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其他临时工程等费用按项包干计取。
4.8本项目的市政桥梁、接坡道路、新开河入口节制闸桥、启闭机房、12号交通桥,按《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22年)执行,以“项”为单位列在水利工程的建筑工程分类分项清单中。结算按相应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其安全生产措施费按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规定执行,计列在水利工程施工临时工程中。
4.9安全生产措施费按一至四项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不包括安全生产措施费)费率不得低于2.5%。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由承包人提出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按方案实施进度支付。
保险费(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等)费率5‰。保险费按投标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但最高不超过投标人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的保险费总额,超出部分由投标人承担。
4.10投标报价参考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莲都区碧湖平原防洪排涝工程(新治河支河、山根溪拓宽及新开河段)河道部分施工图;
******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莲都区碧湖平原防洪排涝工程(新治河支河、山根溪拓宽及新开河段)桥梁部分、新治河水闸等施工图;
******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莲都区碧湖平原防洪排涝工程(新治河支河、山根溪拓宽及新开河段)》电气部分清单;
******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21年)的通知》(浙水建[2021]4号);
4.10.5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4.10.6 《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22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4.10.7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版),《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机械台班定额》(2021版),《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版);
4.10.8 《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4.10.9 《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21年)》补充规定(一);
4.10.1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
4.10.11 材料信息价根据《浙江造价信息》2025年第4期,《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5年第4期计入;
4.10.12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和省造价管理总站的有关定额解释。
4.10.13水工部分取费标准:
序号 |
名称 |
措施费费率 |
间接费费率 |
税金 |
利润 |
1 |
土方工程 |
3.5% |
6.5% |
9% |
5% |
2 |
石方工程 |
3.5% |
9.5% |
9% |
5% |
3 |
混凝土工程 |
3.5% |
9.5% |
9% |
5% |
4 |
钢筋制安 |
3.5% |
5.7% |
9% |
5% |
5 |
安装工程(安装费) |
3.5% |
50% |
9% |
5% |
6 |
水土保持防护工程 |
3.5% |
6.5% |
9% |
5% |
7 |
临时工程 |
3.5% |
6.5% |
9% |
5% |
注:
(1) 安全生产措施费按建筑部分建安合计+机电部分建安合计+金属部分建安合计+临时工程清单建安合计[不含安全生产措施费]的2.5%计算。
(2) 工程保险费按一至四部分投资合计的0.5%计算。
4.10.14 市政桥梁、接坡道路、新开河入口节制闸桥、启闭机房取费标准(安责险、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化工地增加费不计,合并在水利工程中计取安全生产措施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
规费 |
税金 |
1 |
1号桥 |
0 |
6.85%-22.84% |
9% |
2 |
2号桥 |
0 |
6.85%-22.84% |
9% |
3 |
3号桥 |
0 |
6.85%-22.84% |
9% |
4 |
4号桥 |
0 |
6.85%-22.84% |
9% |
5 |
5号桥 |
0 |
6.85%-22.84% |
9% |
6 |
6号桥 |
0 |
6.85%-22.84% |
9% |
7 |
7号桥 |
0 |
6.85%-22.84% |
9% |
8 |
8号桥 |
0 |
6.85%-22.84% |
9% |
9 |
9号桥 |
0 |
6.85%-22.84% |
9% |
10 |
10号桥 |
0 |
6.85%-22.84% |
9% |
11 |
11号桥 |
0 |
6.85%-22.84% |
9% |
12 |
13号桥 |
0 |
6.85%-22.84% |
9% |
13 |
14号桥 |
0 |
6.85%-22.84% |
9% |
14 |
15号桥 |
0 |
6.85%-22.84% |
9% |
15 |
16号桥 |
0 |
6.85%-22.84% |
9% |
16 |
17号桥 |
0 |
6.85%-22.84% |
9% |
17 |
18号桥 |
0 |
6.85%-22.84% |
9% |
18 |
19号桥 |
0 |
6.85%-22.84% |
9% |
19 |
20号桥 |
0 |
6.85%-22.84% |
9% |
20 |
21号桥 |
0 |
6.85%-22.84% |
9% |
21 |
22号桥 |
0 |
6.85%-22.84% |
9% |
22 |
23号桥 |
0 |
6.85%-22.84% |
9% |
23 |
24号桥 |
0 |
6.85%-22.84% |
9% |
24 |
25号桥 |
0 |
6.85%-22.84% |
9% |
25 |
接坡道路 |
0 |
5.63%-18.75% |
9% |
26 |
新开河入口节制闸桥 |
0 |
6.85%-22.84% |
9% |
27 |
新治河节制闸启闭机房 |
0 |
7.73%-25.78% |
9% |
4.10.15 12号交通桥取费标准(100章内容不计,合并在水利工程中计取安全生产措施费)规费按浙交〔2019〕116号文件计算,其他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计算,冬季施工增加费按准二区计算,雨季施工增加费按Ⅱ区7个月计算,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不计,主副食运费补贴综合里程运距按3公里计算,工地转移费按50km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不计,车船税按浙江省车船税(2018)标准计算,利润按7.42%、税金按9%计算。
4.10.16混凝土全部按商品混凝土考虑。
4.11其他说明
4.11.1工程量根据设计施工图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计算;
4.11.2水利部分材料预算价根据《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规定:计入直接费的水泥的综合预算价限价为300元/t,钢材预算价限价为3000元/t,外购砂石料1的预算价限价为60元/m3,外购砂石料2的预算价限价为30元/m3,柴油预算价限价3000元/t,超过限价部分作为材料预算价差,计取税金后列入相应单价内。实际材料预算价格低于限价的按实价计算;
4.11.3土石方开挖、回填工程量按施工图设计断面图计算;
4.11.4本项目开挖砂砾卵石仅用于项目本身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4.11.5水工部分浆砌块石挡墙可利用原挡墙拆除后合格料,利用率承包人自行考虑,其他部分外购考虑;
4.11.6抛石回填、灌砌块石挡墙、片石砼所需块片石按外购考虑;
4.11.7拆除物中除挡墙拆除旧料部分考虑利用外,其余位置拆除料均外运处理;
4.11.8绿化种植土厚度按0.4米计算,考虑利用清表土方;
4.11.9回填多余人工堆土、拆除废渣由施工单位自行处置,外运运距及处置费用在报价自行考虑,不另行支付费用;
4.11.10本项目利用后多余清表土应按相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处置,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不另行支付费用;
4.11.11临时工程中围堰、施工临时道路待工程完成后均需拆除恢复原样;
4.11.12本工程绿化养护期按一年计入;
4.11.13施工断面范围内苗木移植或砍伐清理外运按暂估价一项20万元计入;
4.11.14低压配电柜、动力配电箱、插座箱、闸门控制柜、渗漏排水泵控制箱、其他控制箱、工作照明箱、通信系统等按暂估价80.4万元计入;
4.11.15安全监测设施按一项暂估价15万元计入;
4.11.16堰坝等裸露浸水的混凝土按F50抗冻要求考虑,单价中已考虑该费用;
4.11.17本项目投标报价中各分项工程量单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单价;
4.11.18本项目镀锌钢护栏、花岗岩矮护栏、太阳能路灯的内容、样式或品牌等,经招标人同意后实施;
4.11.19本项目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的内容、样式或品牌等,须经招标人同意后实施。
附件二:
三、材料暂定品牌推荐情况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推荐品牌(或相当于同档次品牌) |
投标人是否响应招标人推荐品牌 |
||
品牌1 |
品牌2 |
品牌3 |
|||||
1 |
图像屏 |
含监控网络设备、GPS/北斗卫星时钟等,具体参数详见设计技术条款 |
台 |
海康 |
大华 |
宇视 |
口是口否 |
2 |
图像监视系统 |
含硬盘录像机、交换机、摄像机、户外箱、立杆、图像电缆等,具体参数详见设计技术条款 |
项 |
海康 |
大华 |
宇视 |
口是口否 |
3 |
单套主机兼操作员工作站 |
主机兼操作员工作站采用工业控制机,选用浪潮、H3C、中科可控、中科曙光或同档次等品牌,主要技术指标不低于: 垂直加速度:0.13G 水平、垂直加速度同时作用 |
套 |
浪潮 |
H3C |
中科可控 |
口是口否 |
4 |
通信工作站/工程师工作站 |
配置同主机兼操作员工作站。 |
套 |
浪潮 |
H3C |
中科可控 |
口是口否 |
5 |
进水闸LCU |
主要含PLC、交换机等,具体参数详见设计技术条款 |
套 |
西门子 |
施耐德 |
ABB |
口是口否 |
注: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需按招标人推荐的品牌中选取品牌(填写“是”或“否”),填写“是”的,为投标人响应招标人推荐品牌;填写“否”的,为投标人选择相当于同档次品牌,并在该栏中写明具体品牌名称,************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委员会认定为同档次的品牌(如有)中选择,且经监理人、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委员会认定为同档次的品牌(如有)中无该类产品规格或型号、品牌厂家出现断货、停止生产或其他不可抗原因无法采购的,可选择其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且需经监理人、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章)
年 月 日
附件下载:
变更公告.pdf